长汀地税 发表于 2014-1-22 10:35:42

【税收辅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4号文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日

平平安安 发表于 2014-1-22 10:42:32

好宣传!

心静自然清 发表于 2014-1-22 10:58:11

看看

同童 发表于 2014-1-22 11:01:16

哦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辅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