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司法 发表于 2020-5-29 16:23:55

《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知识宣传摘要

按照《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市公民应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倡导公民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散场时随手带走垃圾杂物;
    (五)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六)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携带宠物到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携犬外出时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抢座、占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九)文明节庆,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十一)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十二)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注重家庭教育,恪守家规家训,养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的优良家风;
  (十三)诚心待邻、与邻为善、互帮互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十四)文明公约中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三)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不在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不损毁或者侵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市容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倒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物残渣、塑料袋等杂物,不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不乱泼污水、乱排油烟;
  (五)不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擅自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立发布广告;
  (七)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饮酒后不驾驶机动车;
  (二)不驾驶无号牌、报废以及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追逐竞驶;
  (三)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指示标志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并在规定地点按照朝向有序停放;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八)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九)合理使用并规范停放共享单车和其他共享交通工具;
  (十)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四)保持社区环境卫生,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
    (七)装修房屋和家庭娱乐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区域内,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通行,不违规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九)不损坏消防设施,不损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者治安防范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用地堆放废弃物品;
  (二)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污水;
  (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毁林毁绿,不损坏绿化设施;
  (五)不非法猎杀、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
  (六)不在野外违章用火;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形象、事迹和精神;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
  (四)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经商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服务提供者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三)实行齐门经营,不占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地;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商文明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时常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长汀县司法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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