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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0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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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汕头来自: 广东汕头
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受理机关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公房管理的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四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核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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