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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7 22: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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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家乡表妹的待遇深感震惊!虽说我表妹是福建省汀州医院的编外医务人员,但是属于医院的定期合同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汀政办〔2011〕97号,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办理职工医保。卫生事业单位应该带头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医务人员在面对患者时,非常希望有单位的患者有职工医保,这样有利于救治工作,有利于解决“看病贵”。然而整天为患者奉献的医务人员自己却没有职工医保,怎么能更好服务好患者,怎么能更好解决“看病难”?因此,请福建省汀州医院尽快执行《长汀县政府汀政办〔2011〕97号文件》,及上述有关法律。
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文号:汀政办〔2011〕97号
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维护我县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我县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时间安排:从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工资发放清册、地税电子缴税编码(没有的持营业执照先到县地税局申请),职工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近期免冠一寸彩照(白底着深色服装)1张,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原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全员参保的用人单位,只提供未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近期免冠一寸彩照(白底着深色服装)1张、人员增减变动表(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工资发放清册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监督检查: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地税局、总工会有关人员对全县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检查。
四、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征收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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