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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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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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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来自: 广西桂林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契税。
需提供材料:1、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房管部门出具);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税率:法定税率为3%。如有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1、对个人购买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或购买首套房,或首改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或购买首套房,或首改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015年5月31日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尚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告后1个月内,向地税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2015年6月1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在合同签订10内向地税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从2015年7月1日起,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为:0597-3266923,0597-3268031长汀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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