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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当事人不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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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8 15: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您在劳动午报2017年7月19日刊登的《单位玩失踪,法院可缺席判决》那篇文章里,介绍了好几个案例,单位都因没参加庭审最后败诉。在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审理时单位没去人,后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我的请求事项。单位跟我签有劳动合同,这能证明我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胜诉本来是板上钉钉的事,可单位起诉后我因故未到庭,但跟法官电话沟通了情况,现在法院支持了公司的主张,判决他们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明明有劳动合同作证,法院为何这么判决?是不是谁不出庭就判谁败诉啊?”近日,本报读者郑淑丽向记者询问。
    入职新公司做销售员 半年被辞退
    郑淑丽告诉记者,大学毕业后她一直做销售工作。2015年10月,她在网上看到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招聘销售员的广告,了解其待遇优厚,她就把自己的简历发给公司。后经该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赵鑫才面试,她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入职该公司,成为华北区域的销售员。
    入职当月,公司与郑淑丽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底薪+销售提成,经半年考核完成业务指标后每月再另外发放交通补贴、电话补助和饭补。
    郑淑丽负责销售的产品,是公司刚签约做全国总代理的一种饮料。她把此产品介绍给以前认识的一位商超大客户,当她与赵鑫才副总经理一起到客户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时,她看到这位副总经理从包里拿出公章。此后又有两笔大单需要现场签订合作协议,每次都是赵鑫才随身携带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16年3月底,赵鑫才副总经理找到郑淑丽,说他与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打算离开现在的单位,目前公司的骨干销售员都愿意跟他走,他希望郑淑丽也一起去。
    郑淑丽心里盘算:新公司起步阶段肯定很难,没有雄厚的实力,创业初期员工的工资很难保障。南宇华信商贸公司虽然不是特别大的企业,但它有几个全国总代理的产品,收入还是很稳定的。再说自己的待遇又不低,没必要跳槽。
    于是,郑淑丽婉拒了赵鑫才的邀请。对方显得不太高兴,但也没说什么就走了。
    不久,赵鑫才离职,还带走了公司所有销售主力,郑淑丽成了在职销售人员中业绩最高的。她以为公司一定会重用自己,但没想到,2016年4月30日公司将其辞退。私下一打听,原来公司领导认为她是赵鑫才招聘来的,她之所以没跟着一起去新公司,肯定是留下来做卧底的,现任领导自然不会用她。听了这番话,郑淑丽哭笑不得:“我原本想留下来好好工作,现在倒好,里外不是人。”
    被辞退后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方拒绝,称她是赵鑫才招聘的,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无奈,郑淑丽只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未参加仲裁庭审
    员工获支持
    仲裁委受理郑淑丽的仲裁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应诉通知书》,因无人接收被退回。随后,仲裁委又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南宇华信商贸公司领取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按时参加仲裁庭审,但公司一直没露面。
    开庭时间到了,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既未派人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等了半个小时,单位始终没人到庭。
    仲裁员介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仲裁员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
    审理中,郑淑丽对自己如何入职、被辞退、发生劳动争议等情况作了陈述,并提交劳动合同、销售部业务员考勤表照片打印件、员工签到表照片打印件、工资单照片打印件、销售合同照片打印件等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员询问为何除劳动合同以外的证据都是照片打印件,郑淑丽说那些原件都是由公司保存的,她拿不出来,只好在离职前用手机拍照后打印出来提交为证据。
    接着,仲裁员向郑淑丽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庭审调查后宣布闭庭。不久,仲裁委裁决:郑淑丽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源于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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