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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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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3 2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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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福州来自: 福建福州
实名举报福建省汀州医院有关人员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未帮新聘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实名举报人:程祥在,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50821198810302716,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汀县四都镇红寮村白竹塘5号。联系电话:13645035968。
经过:
本人于2019年5月22日与福建省汀州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入聘汀州医院医务科干事岗位,试用期2个月。
2019年7月10,查看6月份工资条,发现医院未帮我缴交住房公积金,询问人事科科长,人事科告知我要询问财务科,随后询问财务科。财务科回复说,新入职员工要一年二个月后(14个月后)才有帮交住房公积金。
随后,自己网络搜索住房公积资料,搜索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看懂了,但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致电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同条例一致的答复。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因属地管理,自己又致电长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得到同样答复。县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回复人说,中心才5个人,负责整个长汀的住房公积金的事,人手不够,说我又在医务科,和领导熟,叫我直接和医院领导反映,还问我科室和名字,我告知其我在汀州医院医务科,名字叫程祥在。没过多久,接到院领导曹金来书记电话,批评我才刚入职的员工就投诉医院(我只是咨询)。随后人事科科长找我谈话,我告知其我了解、咨询了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认为医院未帮新入职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是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回复说,这是医院的规定,原来医院就一直是这样的。
2019年7月23日下午人事科科长通知我至办公室,由医院副书记主持并传达了自己试用期满,经院务会考核,本人不合格,于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解除聘用合同。
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医院的决定,但我试用期间按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医院必须要为我补缴,我告知院方人员,可以网络搜索查看条例,或直接致电住房公积金管理主管部门。医院代表人员表示会后会询问。
事后,人事科科长告知我,医院若8月份帮我办理缴存登记,8月份的也默认要缴费,会多缴一个元。后接受医院建议,6、7两个月我试用期的住房公积金医院缴费部分直接存入我工资中,我同意医院此处理方式。人事科长还说医院要走程序,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没那么快打到我工资卡,自己也表示理解。
自此,自己和福建省汀州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聘任关系。
程祥在
201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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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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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 young,too simple |
弑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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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过了两个月试用期之后再去反应,还有汀州医院是不是普遍性不缴纳还是个别这个必须 |
永远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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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干。又要清闲又要钱多?哪有此等好事?主攻方向错了!年轻人! |
飞快的跑跑
| + 503 |
支持正义;放心不会影响你寻找工作的。有些时候一件事情没有一个先提出的后面就会默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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