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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福建全省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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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发表于 2021-11-3 19: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来自: Reserved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高法【2021】9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撇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本次全省试点后,赔偿权利人因不了解政策变化,仍主张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应予释明。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0月31日

本次通知不仅在范围和时间上做出明确,并且明确了不适用尚未审结的案件。

本次改变,系无论是否福建省本地户籍,就算是外地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赔偿。
因此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旅游的人员、外地来福建务工人员遭受人身损害,这些人的赔偿标准,不存在根据他们的户籍、是否在城镇生活、工作满一年来判断赔偿标准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以后皆按城镇标准赔偿。
可以这么理解,2021年11月1日新受理的一审案件,福建省将不会存在农村标准的赔偿。
结合2021年福建省财政厅的最新数据,2020年福建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160元,即2021年1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为94320元,一级/死亡则高达943200元,并且统一适用,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标准。
注:2020年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331元,即厦门市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为122662元,一级/死亡则高达1226620元。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多项赔偿项目,统计数据每年都会变化,甚至随着政策而发生重大调整。

本文就此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进行了归纳,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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