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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1 17: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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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汀农(土地)罚[2022]4号
当事人:林*水身份证号码:352622**********13住所(住址):长汀县策武镇当坑村店子*号 联系电话:137******02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林*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2月9日,本机关收到长汀县自然资源局《移送函》,该《移送函》称长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2022年5月30日县人民法院向该局下发的《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建议书》的意见:认为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法院的十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均涉及宅基地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属本机关查处。2022年12月12日,本机关批准立案调查。12月22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宅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月22日,执法人员在长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查明:2015年5月,当事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策武镇当坑村(小地名:枫树角)占用土地110平方米兴建住宅,现已建成砖混结构三层半房屋一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长汀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了当事人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经核对,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为有条件建设区,地类属一般耕地。当事人未能提供用地审批手续,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本案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长汀县自然资源局《移送函》复印件1份;2.长汀县策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询问笔录》1份;5.证人证言《询问笔录》1份;6.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份;7.当事人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申诉答复意见书复印件1份;10.局党组会议纪要﹝2023﹞3号复印件1份。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23年2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汀农(土地)告[2022]4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2023年2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申诉书》。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及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2023年2月17日,经本机关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当事人申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0平方米。
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10平方米。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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