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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txdss

长汀物业第一案:王某某状告金碧花园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今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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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实名认证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0-7-25 17: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太有才了
独然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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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0-7-25 22: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如果是这样
全体业主不但不能交物业费,更应该把它请出去!
按照规定,不但物业要有资质,还要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聘请的!
谁知道这样的物业安全与否?

-
如果花钱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还要受别人的气和无理管理,那是什么滋味!

炒它!
淡泊,淡定,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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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0-7-25 22: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有通过招投标吗?
有经建设局批准吗?
淡泊,淡定,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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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0-7-25 22: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如果物业没资质,业主可以反告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淡泊,淡定,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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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0-7-25 22: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淡泊,淡定,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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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5 23:24:15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一个小区没有物业去管理怎么好,大家想想,其实大部分住户是好样的,是通情达理的,.只有个别人存心不良不交管理费,这样的风气一定要制止,大家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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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6 11:22:23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回 65楼(游客) 的帖子

65楼的要搞清楚,金碧花园三五区的业主起码有三分之二不想把管理费交给一个由开发商避开业主请来的无资质的,管理能力低下的假物业,这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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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6 13:59:42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二区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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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6 20:06:56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只要有服务,有管理,什么人去做物业都差不多,我在这住了四年多了还是挺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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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7 13:07:14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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