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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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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9-7 22: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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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关于建设局撤销处罚决定,我是满意的,但对他们给出的理由我是很不满意的。
理由:
1、执法局执法权不合法。长汀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俗称城管)不是依法(指国家法律)成立的组织,本身不具有执法权。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本身没有执法权的执法局进行行政执法也不合法。
2、执法程序错误。先查处后立案。为什么会这样?耐人寻味!
3、滥用法律。从法律上讲,开门开窗属室内外装修,和建设工程没一点关系,更谈不上违建;用废止的法律进行处罚,按工程总体造价5%罚款,现如今没有法律依据。
4、违法且涉嫌违纪。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把所处罚款缴纳给其所委托执法的长汀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的银行账号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属违法行为(本应提供国库账号,直接上缴国库,),并涉嫌私设“小金库”,违纪!
现在他们只是避重就轻挑了个轻的,更像是金蝉脱壳,不排除有卷土重来的可能。看来还得继续学法,以防不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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