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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答复] 关于《这次受灾建房补助到底多少?能公布具体文件吗?》一贴回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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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1: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各位网友,我局现将《长汀县农村灾后重建政策摘要》发至网上,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摘要。



长汀县住房灾重建政策摘要
摘自汀委(201547


一、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导致房屋无法居住且无其它住房的农户。包括以下三类:(1)因灾倒房户,指现居住房屋因灾造成两面以上(含两面)墙壁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2)因灾严重危房户,指现居住房屋因灾导致危房,并经县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户;(3)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户,是指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
受灾前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重建户分为特困户和一般户两类。特困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家庭,一般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二、工作程序
(一)过渡安置。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补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解决其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投亲靠友、群众互助等方式分散安置,需集中安置灾民的,应尽量利用避灾点设立集中安置点进行过渡性安置。
(二)调查摸底。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农办(扶贫)等部门,在灾害过程结束后对农房倒损等情况,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建立重建户档案(参考范本详见市民政局龙民〔2013111号文件)。因灾倒房户,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县财保公司共同认定;因灾严重危房户,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鉴定,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建立重建对象公示制度,对拟上报的重建户名单,要在村务公开栏、乡(镇)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报批程序。因灾倒损房屋的分散重建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经乡镇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审核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属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的重建对象,按造福工程危房改造有关规定办理。
(四)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搞好重建选址,做到既要有利长远发展,又要确保永久安全。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重建用地允许边建设边报批,集中重建需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农转报批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住宅小区报批的要求组织材料,在3个月内向市政府申报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并在6个月内完成分户审批手续;分散重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旧宅基地、未利用地、空闲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组织报批到位。
(五)统一规划。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民政、发改、农办、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新村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住宅小区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设密度控制在30%左右。
(六)精心设计。每户重建房屋占地限额面积标准为:3人及以下80平方米,45100平方米,6人及以上120平方米,不得分户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层高控制在3米左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集中重建小区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
(七)实施重建。一是因地制宜确定重建模式。强化政策导向作用,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因灾无房的五保对象原则上安排入住当地敬老院,或由当地村委会兴建农村五保互助“幸福园”供其居住。二是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   
(八)质量监督。住房和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同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在抓好集中重建的同时,对分散重建工作,在选址、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建材采购等各个环节要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九)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乡镇政府协调规划建设、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办(扶贫)与老区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十)登记发证。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依法分别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实现“二个确保”
1.确保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期间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2.确保“5.19”受灾重建户在今年国庆节前建好一层,2016年元旦前搬入新居。
四、优惠扶持政策
(一)政府补助。
1. 对重建户的补助。1)省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10000  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15000元补助。(2)市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6000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8000元补助。(3)县政府按市政府补助标准实行11配套。
2. 对集中重建点的补助。市政府对安置50户以上(含50户)的集中重建点给予公共基础设施补助,补助标准:公寓式15000 元/户、新村式10000/户。补助资金实行县统筹,专项管理使用。
重建时间节点和政府补助资金发放,730日前完成基础发放30%补助金;国庆节前建好一层以上(含一层)发放30%补助金;2016年元旦前搬入新居再发放40%补助金。
(二)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将农房灾后重建对象优先列入2015年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农房灾后重建对象到城区购买住房的,根据龙政综[2010]266号文件精神,不列入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1. 省级:根据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闽农扶〔2015107号)《关于做好2015年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精神执行:
1)基础设施配套:建设100户以上的省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每个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0万元。
2)到户资金:造福工程危房改造搬迁新建的:①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农户按每户10000元、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计算补助;②困难计生户每户增加3000元补助;③少数民族户每人增加1000元补助;④贫困残疾人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补助;⑤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增加3000元补助。对危房进行修缮加固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补助。农村五保户无论新建或修缮,按每户15000元补助。
2. 市级:参照2014年政策执行。
1)基础设施配套:建设100户以上的市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每个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万元;建设10户以上100户以下市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每个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万元。
2)到户资金:①造福工程偏僻自然村搬迁的,按每人300元补助;②困难计生户每户配套补助1500元;③少数民族户每人配套补助300元;④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配套补助1500元;⑤省级革命基点村农户搬迁的按每人1000元补助。
以上补助项目,由乡镇扶贫部门按重建对象的实际情况,不重复不漏项地统计上报,重建对象搬入新居经验收后,按照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程序一次性发放。
三)地质灾害搬迁补助。
   1. 省级: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搬迁户每户补助10000元。旧宅拆除后宅基地列入旧村复垦项目并复垦为耕地的,每亩补助土地复垦费用18000元。
2.县级: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户,旧宅拆除后宅基地列入旧村复垦项目并复垦为耕地的,补助到户资金每户30000元;旧宅基地拆除确实无法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每户10000元。
3.资金补助时间节点、比例:
(1) 730日前签订拆除协议、完成基础,发放补助资金5000元;
(2)国庆节前建好一层以上(含一层)发放补助资金5000元;
(3) 2016年元旦以前拆除旧房,搬入新居的,发放补助资金10000元;
(4)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剩余补助资金。
(四)规费减免。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安置小区地形测量、平面设计、建设方案设计等费用,免收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五)农村旧宅基地复垦补助。结合灾民搬迁重建,将灾民异地安置后的原旧宅基地,列入旧村复垦项目范围。本次灾毁实施的旧村复垦项目,按每亩30万元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资金下拨乡镇项目包干经费。为鼓励调动受灾群众复垦积极性,拓宽重建家园资金渠道,对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灾民,除旧村复垦项目拆迁补偿外,在下拨乡镇项目包干经费中安排1.8万元/亩资金补助,用于追加受灾群众限时复垦补助(已按地灾搬迁补助1.8万元/亩的,不再进行补助)。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补助。
(六)计生对象补助。重建对象中只有唯一住房的二女结扎户、独女户,计生部门给予每户建房补助5000元(其中:提前兑现安居工程2000元、本次补助3000元),重建一层住房后一次性兑现补助。
(七)保险理赔。财保公司按照《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协议》规定标准手续齐全及时理赔。
(八)其他优惠政策。
1. 因灾无房五保对象安置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其应得的建房补助款由民政部门划拨到所在的敬老院统筹使用。
2. 受灾农户到城镇购买住房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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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2: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来自: 河南
关键是要落实到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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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2: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来自: 山东
我觉得层高3米不够科学,底层应该3.4-3.8米左右,第二三层3米。

另外,根据农村实际的住宅功能,三层半比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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