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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0 18: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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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汀工信科技电力行政罚字〔2022 〕第2号
被处罚单位:龙岩市北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GNLQ0J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小溪路1号人造板厂生活1幢503
法定代表人:林斌源 联系电话:13358355585
经本机关查,你(单位)于2022年1月16日未经许可,在长汀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汀县策武镇陈坊村2020P25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工地开展地质钻探转移施工作业面时,履带式自行钻探机与10kV金冠宇#01至#02号杆线路导线碰挂,引起母线失地,致使国网长汀县供电公司采取断开10kV策和II线#40杆#40K开关隔离故障的措施,造成公变21台、专变13台停电,影响用户3013户停电的行为。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谢贤洋、曾昭庆、曾源长等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国网长汀县供电公司《关于2022年1月16日10kV和策II线开关跳闸停电损失费用报告》和票号为NO;13891152电费发票1份、国网长汀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二人问话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于2022年3月3日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3月4日邮寄送达你(单位),你(单位)签收后三日内未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人民币一万元。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财政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入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汀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长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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