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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时事] 长汀一水电站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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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18: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来自: Reserved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2〕99号

长汀县童坊镇肖岭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2XY0RD4A

法定代表人:肖锦章

 地址:长汀县童坊镇肖岭村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涉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多次不合格。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2月18日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肖水英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2022年3月15日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肖水英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附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检查时相关情况;
3.2022年3月15日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肖水英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2年1月至2月生态流量在线监控数据一份,证明在线监控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肖锦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肖水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人员情况;
6.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的合法;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6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龙汀环罚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于收到告知书后于4月9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4月27日召开听证会,后维持处罚意见。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十二类第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5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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