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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时事] 刚刚发布!事关长汀这些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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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0 15: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来自: Reserved
|图文编辑:小编glasses

来源:长汀政府网
*封面为网络配图,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长汀县住建局关于《长汀县公租房配租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为做好我县公租房配租工作,提高房源配置效率,完善我县公租房体系,健全公租房制度,努力实现精准保障,逐步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县住建局已完成《长汀县公租房配租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拟稿工作,现将内容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措施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3日。联系人:曾涛,办公电话0597-6823558,手机13338378688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9日长汀县公租房配租实施方案(讨论稿)为做好我县公租房配租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惠减免鳏寡老人、重大疾病患者、一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保障房租金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配租对象和条件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户主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在长汀县以外工作生活的或无户籍登记的不计家庭人数。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应当与户主合并计算。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人均住房面积,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含公摊)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公租房配租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籍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并在长汀县工作、生活;2、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的3倍;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含公摊)不超过12平方米。(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1、申请人连续近12个月以上在长汀县缴交养老保险且与长汀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申请人与长汀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近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2、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的3倍;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含公摊)不超过12平方米;5、持有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证明(有户籍证明和高校毕业生的除外);6、近1个月养老保险在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缴交,且缴存状态正常。7、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地址在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8、未租住单位企业的宿舍及其他住房。(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1044元;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含公摊)不超过12平方米;3、未租住单位企业的宿舍及其他住房。二、收入认定和标准县民政局负责提请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一)家庭收入层次。经县民政局认定,近1年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的确认为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2倍的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的确认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二)不计取的收入。1、政府颁发给特殊贡献人员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和政府或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新农合、新农保)。7、低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低保金。8、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其他项目。(三)不计收入人员。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义务兵)。2、一、二级残疾人。3、固定职业人员或无固定职业人员,经福建省汀州医院组织专家小组鉴定出具医院证明及院长签字确认患重大疾病的。三、不予申请家庭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配租入住公租房。(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买卖、赠与、交换、离婚析产等房产(含店面、车库、车位、写字楼、房改房、经适房、限价房、建设用地等)交易行为的,但因治病出售住房且现无房居住的除外。(二)已享受过经适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或房改工龄住房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优惠保障的。(三)与配偶离异时间不足2年,且离异时房产归属原配偶的。(四)在申请配租公租房之日前2年内有弃权或不愿入住已配租的保障房行为的。(五)人均实际居住违法违章建筑或尚未确权祖遗住房(危房除外)面积(含公摊)超过12平方米,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含店面、写字楼、车库、车位等)。(六)拥有除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或一辆总质量≤4.5吨货车以外机动车辆的。(七)有吸毒、涉麻制毒、电信网络诈骗、涉黑涉恶、赌博、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八)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将保障房进行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建筑结构,或不符合保障房条件被申请法院执行腾退的。四、入住套型面积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入住公租房的套型与面积,按照《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汀政综[2012]419号)第15条规定执行。若入住套型房源不够的,2-3口人家庭可配租入住2套一卧户型,4口人家庭可配租入住1套两卧和1套一卧户型,5口人以上家庭家庭可配租入住1套两卧和1套一卧户型或配租入住2套两卧户型。五、申请审核程序公租房配租分配流程,按照“公告、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确认、公示、轮候、选房、入住”程序,办理审批入住手续。各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情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签署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和纳税情况的授权书,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若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配租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登记为轮候对象。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长汀县公租房配租轮候顺序表》(附件一)进行轮候顺序排列,对同一轮候顺序家庭因公租房房源不够的按抽签方式确定。县政府办公室组织长汀县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家庭)代表及媒体监督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举行“长汀县公租房配租家庭选房大会”,并将选定公租房小区楼房号结果向社会公示。六、配租房源我县公租房配租剩余的房源。七、合同签订(一)配租年限。长汀县公租房配租年限3年。(二)配租租金。1、住保内面积租金核减:低保人员按100%核减、低收入人员按50%核减、中等偏下收入人员按40%核减。2、住保外面积租金核减:成员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特困人员家庭,或有一级残疾、癫闲、双目失明的低收入家庭,或经福建省汀州医院书面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分别给予1口人家庭核减70%、2口人家庭核减50%、3口人家庭核减40%、4口人以上家庭核减30%的优惠减免。详见《长汀县公租房租金价格表》(附件二)。(三)合同签订。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公租房配租家庭申请人作为承租人进行签订《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将签订的合同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合同签订时,除低保家庭和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以外的承租人需要提供至少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担保人,担保人对承租方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等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租金收缴。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负责代收公租房配租住户每月应缴租金,然后将收到的租金扣除应缴交税金后给予全额上缴县财。八、租后管理(一)小区物业管理。公租房配租家庭应自觉遵守公租房出租人和县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费列入财政支出,物业管理费根据建筑面积按0.50元/m2?月收取。公租房配租合同签订之日应向长汀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缴纳400元保证金,住户腾退公租房后30日内返还,如腾退时住户有损坏小区、套房设施设备或杂物垃圾未清理或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本保证金不返还。(二)同等套型调换。在有同等套型公租房房源条件下,县住房保障中心可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对以下公租房配租入住家庭给予相应调整入住小区楼房号:1、家庭成员发生一、二级残疾且经县残联出具书面证明的;2、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的;3、家庭成员经县汀州医院出具书面证明患有重大疾病导致无法上较高楼层的;4、公租房同等套型配租家庭,要求相互调换并签订调换协议的;5、家庭成员因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特殊困难原因,经居(村)委会(或用人单位)及其乡镇政府(或管委会)核实情况属实的。(三)不同套型调换。公租房配租家庭人数发生变化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可根据县公安局户籍书面证明和县民政局经济收入认定证明或因残疾或重大疾病或年满70周岁等情况需监护照顾的但是家庭,经居(村)委会(或用人单位)及其乡镇政府(或管委会)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汀政综[2012]419号)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调整入住公租房套型面积及其租金。(四)合同期满续订。本方案和往年公租房配租合同期满的承租人,经《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成员单位复核,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公租房配租合同期满之日我县公租房配租标准重新制订合同,由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公租房配租合同要求与公租房配租人重新签订合同及收缴租金。(五)公租房腾退。经年审复核、入户调查、群众举报核实或自愿腾退的公租房住户,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配租资格,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给予解除《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对腾退住户投入公租房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设施配套(含防盗网、门窗和水电表、有线电视、有线电话入户等)等建设费用均不作补偿,腾退住户也不得对其进行损坏或拆除。九、其他事项说明(一)家庭成员户籍登记在长汀县以外的或由长汀县以外迁入的,其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情况书面证明。(二)自有住房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列入房屋质量结构安全排查不宜居住且又无能力改建的,均可视为无房户,但应作出拆迁安置或有能力改建时退出公租房的承诺。(三)首次申请公(廉)租房时符合配租条件,入住后随着年龄增长有领取退休社保金或退休社保金逐年增长或孩子长大参加工作等增加收入,导致家庭收入超过住房保障标准,但其他方面都能满足配租条件的家庭中有60岁以上老人,准许公(廉)租房续配租,其租金须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其中:1口人家庭入住1卧户型公(廉)租房,2口人(含2口人)以上家庭入住2卧户型公(廉)租房。(四)历年配租配售入住公租房住户在入住公租房后的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依照《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汀政综[2012]419号)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并负责公租房及小区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五)公租房配租配售入住家庭的年度复检复审工作,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牵头,各审核部门严格按照《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六)以往公租房配租方案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附:《长汀县公租房配租轮候顺序表》(附件一)、《长汀县公租房租金价格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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