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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非法用户

[民众心声] 谁能来住持公道,关于法院办案判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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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实名认证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0-10-15 10: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保定来自: 河北保定
业主们联合起来吧自已当家做主把这物业赶出去
长汀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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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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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0: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引用第27楼游客于2010-10-15 00:26发表的 :
奴才为主子干了活,总得付钱的。天底下没有白干活的奴才,人家也要吃饭。

从来没有人把物业当奴才,请不要自取其辱!!
物业是业主的管家,如果不尽职尽责的话他的命运就只有解雇或收费打折!!!况且这个管家与业主并没有服务合同,招呼不打一声谁愿意出这个钱呢???凌驾于业主头上的物业公司业主们会买账吗???
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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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校

披爱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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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0: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河源来自: 广东河源
空欢喜,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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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10-15 10:36:28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长汀物业第一荒唐案,业主完败
----是什么蒙住了判官的法眼?

7月20日上午8时50分,王某某告金碧花园业主违约拖欠物业管理费案件在长汀法院开庭审理,金碧花园业主200多人一脸严肃到场旁听,从正襟危坐的两个判官和一个人民的陪审员的正儿八经的言行中,似乎看到了一点国家法律保护普通民众的希望。
   
但是,近三个月的等待,金碧业主等来的却是完全败诉的结果。在两个判官和一个“人民”陪审员刘、张、黄共同定下的判决书中,在装模作样地列举了原告和被告方举证的事实和法律条文后,完全不顾原告与业主没有约定关系的事实,完全不顾原告没有物业管理资质和挂靠“龙岩长安物业”转包管理项目的事实,完全不顾所谓管理质量与所谓合同约定项目严重脱离的事实,最后竞得出与原告请求高度一致的一个极其简单的结论:鉴于“龙岩长安物业”已进驻金碧,构成管理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定业主支付原告0.35元/平方米/月的物业费。
金碧物业告业主违约拖欠物业管理费案件其实很简单。
金碧的业主与开发商范某买了房子。住进去已有五年。根据买房时的约定,业主一向来向和开发商约定的“长汀县金碧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有关费用。

2010年的7月,业主中的三人接到法院传票,说是“龙岩长安物业管理公司状告他们违约拖欠物业管理费。

参加法庭调查后业主们才知道:原来,2009年6月30日,金碧花园开发商之一的范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王某某以“龙岩长安物业”的身分承包金碧花园的物业管理,金碧花园的所有业主因此要每月交给王某某每月每平米0.35元的物业管理费。

从2009年到2010年7月近一年的时间里,金碧众业主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份开发商背着众业主签订的合同,一千来户业主突然“被物业”了。
   
本案的关键是:

1、“龙岩长安物业”不是业主和开发商买卖房屋时约定的“长汀县金碧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开发商范某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吗?他是业主的家长,还是法人代表?众业主的公民权有没有随着房屋的购买而转移到开发商身上?

3、从物业管理法看,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商可指定物业,但这个“前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在两年以内,如开发商不作为是违法的,将被处罚和罚款。《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到后期物业管理的间隔期大致为两年左右。此后便进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为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阶段。到2009年6月30日,金碧花园各小区商品房交付入住少则四年,多则达五、六年,早已属于后期业主委员会自主选聘物业的阶段。法律规定如此明确,金碧业主一再组织选出代表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开发商就是不去执行,有权部门也不知是咱回事,只知备案不予规范。本小区显然是远远超过了“前期”,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面临的是法律的处罚,而不是偷偷地代表业主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4、从物业管理法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必须有资质的,不能挂靠和转包。法庭调查中原告清楚地表明,原告的物业管理证书“正在办”,原告“2009年6月以前不是长安物业的职员”,原告没有资质,是典型的挂靠和转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5、从服务质量看,所谓物业服务基本上未履行合同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判官们为什么完全不考虑原告未完全履约的事实?

现在,谁能想到,判官和“人民的”陪审员怎么就完全不顾这些基本的法条和事实,一屁股坐到开发商的板凳上去了呢?

匪夷所思!喝血社会啊!长汀啊!普通大众的权利啊!对于许多善良的人民来说,是第一次见识法官的,法律和法官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扮演什么角色?是什么让判官坐上了开发商的板凳?这让普通大众如何认识法律和法官?

那么业主有什么办法?好在公理自在人心,钱财在自己的口袋,除非来抢,否则是拿不去的。毕竟做人要讲理。俗语说得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权钱交易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得到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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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10-15 10:49:17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法官是自毁形象。如此判案,除暴露他们的无知外,除给社会添乱外,对各方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钱在业主的袋子里,你去抢吗?我帮你服务,总要你同意才行。你突然坐到人家家门口,然后说我和你已构成事实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钱拿来。这不合常理嘛。许多人业主连数字电视也装不起的。你是开发商,赚了那么多,还想抓住与你买了房子的人不放,在他们身上终身赚钱,心肠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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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忠实会员勋章社区居民论坛鼓励勋章论坛顶梁柱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0-10-15 14: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路过看看
没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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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发表于 2010-10-15 16: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来自: 福建
帮你打扫卫生,维持公共秩序,我们是五区的 的业主我认为出一些钱还是应该的,在我们长汀物业费0.35不算高,还是比较合适的。
我是一匹来自南方的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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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发表于 2010-10-15 21: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楼主天真啊!在中国,哪里真的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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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10-15 22:47:11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哎,天底下有谁不爱钱哪。想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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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10-15 23:11:23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回 37楼(我心永恒) 的帖子

你认为0.35不算高,说明你的钱来路不明,不是贪污就是受贿来的,一般的平民百姓受不起,你那么有钱可以把整个金碧花园的物业费一起交。省的大家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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