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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渔

[民众心声] 应加快涌金门一带的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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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2-1-17 17:01:42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之前有个贴子叫什么“SOS求救”的内容,部分COPY如下,

一,    所谓“妈祖文化广场”项目的省发改委批文何在?规划书及省市备案文件何在?效果图在哪里?从2010年4月3日至今从未公示。据了解实际上是没有的,所以无法公示。
二,    2010年4月2日9时30分至11时,是召开了走过场、过时的听证会(本应在3月22日征地前召开),被拆迁人代表向听证会呈交“90%被拆迁户不愿拆迁”的书面陈述(有97户签名),第二天,即4月3日就颁发了许可证,一夜之隔,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未经被拆迁户讨论)就变成了正式执行文件。何谈重点审查和广泛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由此可见,听证会实质上是命令会,命令被拆迁人无条件接受拆迁人单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完全失去了听证会的本意。违反了闽建房(2009)31号文第二条的听证规定及听证会程序不合法。
三,    汀政综〔2008〕269号:这次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县府,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房管理中心五家。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这叫拆管不分,违法证据之一。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但是,拆迁办却采取征收被拆迁人的土地不补偿的规定,视国法于不顾,违法证据之二
五,    《福建省拆迁管理条例》27条明文“房屋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外,应以当以现房一次性安置”但拆迁办却让拆迁户先腾房等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再安置的卑劣手段,侵害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违法证据之三。
六,    汀政综(2008)111号文件关于长汀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其中官方数据标准证明:二类地段(东大街属一类和二类地段)置换到四类地段(公布安置房位置四类地段)区位差比是1:1.8。然而拆迁办去按1:1的标准置换,严重违法政府规定,此为违法证据之四。
七,    当2010年10月31日拆迁许可证到期时,长汀县建设局准许第一次续期,令人意外是续期的时限居然为一年,己违反住建部拆迁流程中“续期最多只有半年”的规定;更为离谱的是2011年10月12日,长汀县建设局第二次准予再续期一年,明显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十二条精神相悖。此为违法证据之五。

              。。。 。。。

   上面7条仅仅是这两年时违法拆迁的缩影,有太多太多的违法行为,己不再累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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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1-17 17: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楼主又在挑拨是非了!
据我所了解,东大街拆迁是个非法拆迁,挺同情那些被征收人
希望政府多从百姓切身权益多多考虑,知错能改。在目前全国的时情下,非法拆迁的确是不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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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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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20: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青岛来自: 山东青岛
引用第7楼融化于2012-01-17 12:43发表的 :
好好的一条街拆成这样的2B样,楼主的房子怎么不拿出来拆一拆。

[s:153] [s:153] 融化有很多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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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赖大家的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1-18 01: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拆也不是,不拆也不是,难。
世界很美,享受生活,珍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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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2-1-18 09:29:03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政府当初欠周全考虑,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还不如好好何护,又可以将东大街申请“世界十大名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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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1-18 09: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理解被拆迁户的苦衷,支持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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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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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0: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拆都拆了。怎么不一下子拆完?早点把公园建起来,也算是给大家多了个休闲的地方。。。

要是没开始拆,那还可以去讨论要不要拆。。。。都已经拆成这样了。。。不早点弄完,让那些已经被拆的人怎么看?,怎么想?

难道又要重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闹剧???
心似浮云常自在,意如流水任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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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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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0: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我个人觉得,拆迁是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拆迁都有个标准和章程。。。其标准和章程的制定应该征得拆迁户的同意。。。

一旦标准和章程定下,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再拒绝执行在法律上来说就是违法了。
心似浮云常自在,意如流水任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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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2-1-18 10:35:11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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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2-1-18 10:42:54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事实上,关于所谓长汀县“妈祖文化广场”拆迁(汀政综2010年86号文件)己批2.9公顷给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使用,明显超出了法定批准权限,根据《办法》可认定这属于非法批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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