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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华汀州

[热点关注] 支持古城名城建设 重现客家首府美誉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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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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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09: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来自: 广东
当你们面对这些被拆迁户时,你们是否真心想过这些被拆迁户的和谐生活硬生生地被这次违法搭车拆迁所破坏而心生同情和怜悯呢!他们天天被滋扰,犹如人间炼狱。2010年4-7月的拆迁时所用的逼迁,迫迁低劣手段,己被百姓广为传知,那些己经被拆迁了的业主眼泪还未洗净这些丑恶的灵魂,今年8月又卷土重来。2010年宜黄自焚事件和抚州爆炸事件等恶性拆迁案例,历历在目,无不揭露出违法拆迁不得人心,犹如过街老鼠;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严禁违法拆迁的通知和规定言犹在耳,然而,你们及你们所谓的上级认真对待了吗?没有,而是在装聋作哑。在此,在这免费帮他们给你们做一次普法宣传,让你们和广大百姓来深刻了解东大街违法拆迁的一些真实内情。
一,        所谓“妈祖文化广场”项目的省发改委批文何在?规划书及省市备案文件何在?从2010年4月3日至今从未公示。据了解实际上是没有的,所以无法公示。
二,        2010年4月2日9时30分至11时,是召开了走过场、过时的听证会(本应在3月22日征地前召开),被拆迁人代表向听证会呈交“90%被拆迁户不愿拆迁”的书面陈述(有97户签名),第二天,即4月3日就颁发了许可证,一夜之隔,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未经被拆迁户讨论)就变成了正式执行文件。何谈重点审查和广泛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由此可见,听证会实质上是命令会,命令被拆迁人无条件接受拆迁人单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完全失去了听证会的本意。违反了闽建房(2009)31号文第二条的听证规定及听证会程序不合法。
三,        汀政综〔2008〕269号:这次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县府,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房管理中心五家。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这叫拆管不分,违法证据之一。
四,        《中华人们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但是,拆迁办却采取征收被拆迁人的土地不补偿的规定,视国法于不顾,违法证据之二
五,        《福建省拆迁管理条例》27条明文“房屋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外,应以当以现房一次性安置”但拆迁办却让拆迁户先腾房等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再安置的卑劣手段,侵害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违法证据之三。
六,        汀政综(2008)111号文件关于长汀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其中官方数据标准证明:二类地段(东大街属一类和二类地段)置换到四类地段(公布安置房位置四类地段)区位差比是1:1.8。然而拆迁办去按1:1的标准置换,严重违法政府规定,此为违法证据之四。
七,        当2010年10月31日拆迁许可证到期时,长汀县建设局准许第一次续期,令人意外是续期的时限居然为一年,己违反住建部拆迁流程中“续期最多只有半年”的规定;更为离谱的是2011年10月12日,长汀县建设局第二次准予再续期一年,明显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十二条精神相悖。此为违法证据之五。

              。。。 。。。

   上面7条仅仅是这两年时违法拆迁的缩影,有太多太多的违法行为,己不再累述.
各位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们,他们都是土生土于长汀的居民,他们都爱长汀这块人杰地灵的土地,东大街是自唐代以来形成的具有古朴精致及典型人文气息的老街,是历史名城文化的一个文化符号和象征,实际证明,这几年来的外地游客更愿意参观这古朴的老街老屋,其旅游价值远远高于天后宫。当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借由妈祖的名义来拆迁老街,己是对妈祖神灵的亵渎,妈祖娘娘也希望我们安居乐业,共建和谐!
很欣慰看到老书记邱荣在任时,帮助己拆迁户将安置房按民意的要求整改成有基本装修的房子,且在他任内拆迁办己停办,是位好书记啊!
他们还将希望而且相信上级将会制止和叫停违法拆迁的行为,让他们过上正常的生活。
最后,看到拆迁办不知廉耻的叫嚣“拆迁工作目标不动摇,标准不改变,力度不减弱”的呻吟时,未拆迁户会坚决和合法地回应“我们保护自身权益的目标不动摇,保护家园的态度不改变,依法维权的力度不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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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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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0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最后,我们看到拆迁办不知廉耻的叫嚣“拆迁工作目标不动摇,标准不改变,力度不减弱”的呻吟时,我们未拆迁户会坚决和合法地回应“我们保护自身权益的目标不动摇,保护家园的态度不改变,依法维权的力度不减弱”。”个人认为,拆迁标准不可能改变,一旦改变,拆迁就变成不公平公正了,整个社会就失去平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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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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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09: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来自: 广东
关于福建省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非法颁发拆迁许可证

   2010年4月3日,福建省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妈祖广场建设”的拆迁许可证,我们认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没有对拆迁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当好长汀县委县府的参谋职能,严重失职渎职。具体事实罗列如下:
一,        有关这次所谓“妈祖文化广场”的拆迁的重要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事实上,关于所谓长汀县“妈祖文化广场”拆迁(汀政综2010年86号文件)己批2.9公顷给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使用,明显超出了法定批准权限,根据《办法》可认定这属于非法批准土地。
二,        违法发布土地收回令。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6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和福建省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权调换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应当现房一次性安置。”事实却是:2010年3月22日县府发布“土地收回令”时,安置房还未动建。
    三,“土地收回令”程序不合法。
         长汀县东大街被拆迁户的土地证是经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证件。被拆迁户是“土地收回令”的行政相对人,长汀县政府作出“土地收回令”前,没有单独书面告知被拆迁户,也没有将“土地收回令”直接送达给相关的每一户被拆迁户,而依法送达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依法送达行政行为就不能成立。因此,“土地收回令”对东大街被拆迁户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进行所谓的拆迁。
四,        没有拆迁申请必备的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发改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经认真查阅龙岩市2010年123项建设项目,其中涉及到长汀县的有13项,都没有所谓妈祖广场项目。违反了国办2004年46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年度计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备案。”的规定。因此,根据同文件第五条之规定认定长汀县建设局“不得下发放拆迁许可证。”
五,        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公务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业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但实际上,根据长汀县汀政综(2008)269号文件,长汀县政府成立了由五个要害部门组成的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由长汀县政府,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长汀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的领导担任,董事长是建设局副局长刘智,又是此次“妈祖文化广场”的拆迁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拆迁人是长汀县政府的独资经营企业,是紧密而又强大的官商链,利益共同体。因此,他们无所顾忌,大刀阔斧地降低法规和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公然无视中央的三令五申,不择手段地采取所谓的“株连式”拆迁,肆意侵害被拆迁人合法的权益。
六,        委托没有拆迁资格的公司进行违法拆迁。
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拆迁人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和《福建省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拆迁房屋工程应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2010年4月3日签发的所谓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委托长汀县诚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时,该公司既没有拆迁资格证,也没有拆迁资质证。因此,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我们认定委托无效,拆迁行为无效。
七,        封锁政策信息,蒙蔽和欺骗被拆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和国办2010年15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政策公开到位。”但自2010年3月拆迁征地以来,至今没有公示所谓“妈祖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的立项的申请报告(汀)房投2010年7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还有拆迁许可证的签发文件,以及建设局宣称的2009年福建省建设厅审批的“一江两岸”详细计划内容及该项目2010年省厅续批的文件,妈祖广场建设的规划图和效果图等涉及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信息,故意混淆视听,似是而非,模棱两可,蒙蔽和欺骗被拆迁人和长汀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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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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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0: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茂名来自: 广东茂名

回 饭饭 的帖子

饭饭:这次支持汀州镇!如果没有几户“钉子户”的阻拦,汀州府一江两岸的宏伟蓝图必会早日展现在长汀人民面前。
热切盼望政府早日给长汀人民一份漂亮的答卷,重振汀州雄风!
我顶![s:161] (2012-08-09 21:05)
没错!!!希望能早日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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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0: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茂名来自: 广东茂名

回 懒汉 的帖子

懒汉:支持公平、公正、依法征迁。
(2012-08-09 21:1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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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0: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茂名来自: 广东茂名

回 好老头 的帖子

好老头:这封公开信发得好。尽管有点迟,但还算及时到位,有理有据的。颇具人情味。希望大家都来支持这项伟大的工程。 (2012-08-09 22:37)
说的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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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0: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茂名来自: 广东茂名

回 汀州艄客 的帖子

汀州艄客:拆迁户要求不合理,那就依法强制呀! (2012-08-10 02:02)
强制会出事的,闹出人命,不管你政府是对的还是错的,始终都要承当责任,谁担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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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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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0: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茂名来自: 广东茂名
其他的我不知道,效果图不是在妈祖庙门口挂出来了吗?天天从那过都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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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0: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来自: 广东
那17户的钉子户,这些人就想赚个大钱,为了个人的私利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建设,真是的长汀的罪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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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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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0: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来自: 广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征迁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既是基层工作的难点,也是容易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焦点。孙春兰书记、苏树林省长高度重视征迁工作,对在全省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作出重要批示。孙春兰书记指出:“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很重要。和谐征迁的前提是切实依法依政策保障群众利益,但方法好作风深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苏树林省长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孙春兰书记的批示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和谐征迁工作法,并不断创新完善,做好工作,确保和谐征迁,确保经济建设需要。”

  现将“和谐征迁工作法”印发给你们。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孙春兰书记、苏树林省长的批示精神,依法依规、讲究方法,深入基层、做细工作,把和谐征迁工作法推广好、应用好;要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完善,提升和谐征迁工作法的成效,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和谐征迁工作法

  近年来,为实现和谐征迁,全省各地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实践证明,开展和谐征迁应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做法和工作要点:

  一、主要领导“五亲自”。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发挥好在征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主要领导带头抓,把征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一)亲自调研征迁现场。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被征迁户等多种形式,听取征迁工作情况,了解被征迁群众的建议和诉求,引导群众、发动群众,为顺利开展征迁工作打好基础。

  (二)亲自研究征迁方案。组织深入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征迁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工作要求、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征迁工作。

  (三)亲自协调重大问题。对涉及征迁补偿具体标准、企业和集体资产补偿、征迁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等重大事项,要召集相关部门统筹协调、逐一解决。

  (四)亲自督促征迁进度。动态掌握征迁工作进展情况,狠抓工作计划和措施的落实。对征迁关键节点,要深入一线指挥调度,加强指导,增强合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依法高效地加大推进力度。

  (五)亲自关怀工作人员。经常过问征迁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注重在征迁工作一线中发现、培养和考察干部。对群众观念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工作骨干,在评先评优、提拔交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工作班子“五尽心”。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选调熟悉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得过的干部以及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注重工作方法,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一)尽到热心。就地就近设立咨询点,安排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接待群众咨询,坚持有问必答。对无法现场回答的问题要一一记录,及时予以反馈。

  (二)尽到细心。认真细致地开展土地、房屋丈量、房屋评估、地面物清点等工作,不走过场、不重不漏,摸清被征迁土地和房屋面积、区位、权属状况、用途以及群众的家庭结构、生活水平等基本情况,汇总整理好相关资料档案,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尽到耐心。把思想工作做上门、做到家,笑对冷面孔、不怕闭门羹,不厌其烦地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劝导。对被征迁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和意见,全面收集整理,充分调查论证,反复细致研究,充分尊重群众合理的意愿。

  (四)尽到真心。视拆迁户为亲人,真心真意与群众交朋友,多站在群众立场考虑问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争取最大利益。

  (五)尽到公心。征迁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到严肃政策,严肃纪律,统一公正,依法准确,维护政府公信力,坚决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损害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五到位”。征迁工作的安排部署要周密细致,依法依规,有序运作,使征迁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一)宣传发动要到位。结合征迁工作各阶段,把握宣传导向、内容和节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征迁正式启动实施之前,不仅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户主会、党员会等,还要挨家挨户,面对面、点对点,讲政策、摆事例、说道理,把规划用途、征迁意义、补偿安置办法讲清楚。

  (二)征求意见要到位。补偿安置方案要根据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群众“零距离”沟通,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甄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配套措施,统一解释口径,消除群众误解,取得最广泛的认同,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程序要到位。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评估机构选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四)公开透明要到位。征收实施过程要全程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环节都在群众监督下、在阳光下进行。征迁补偿政策、征迁补偿方案、征迁补偿结果必须及时公布。

  (五)维护稳定要到位。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妥善预防和处置容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我省信访工作路线图的规定,认真处理相关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安置补偿“五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征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一)严格征迁标准。征迁工作的任何一个阶段,始终坚持统一的征迁标准,一视同仁,不搞人情账,不随意更改,切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避免引起群众反弹,政府失信。

  (二)严格预存制度。征收土地,要确保在组织用地报批前,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征地资金专户。城镇房屋征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严格支付方式。坚持征迁补偿费发放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发放职责,依程序办理。征地补偿款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严格支付时限。征收土地,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城镇房屋征收,要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五)严格资金监管。认真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贪污、挪用、私分、截流、拖欠征迁补偿费用行为。

  五、征迁安置“五满意”。通过统筹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出路问题和发展问题,让被征迁群众满意。

  (一)满意工作方法。实施征迁之前,征迁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深入被征迁群众中宣传政策,解答问题,消除疑惑,做到思想先沟通、政策先宣传,确保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动迁过程中,禁止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安置过渡期中,及时、主动地帮助被征迁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满意安置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在发放补偿款的同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村集体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三)满意居住环境。在规划安置房时,尽量满足群众就地或就近安置的愿望。安置房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实现“旧房变新房、有新房有新村”,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环境、条件和质量,变安置为安居。

  (四)满意生活保障。从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努力为群众提供长期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努力提供受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努力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五)满意后续管理。对安置落户后的群众,要关心其在社区生活、田间地头、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群众享受到公共服务,感受到政府的温暖,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引导更多群众支持征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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