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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彬

[综合交流] 长汀物业第一案开庭(物业公司诉金碧花园欠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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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4 18:57:41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回 86楼(小彬) 的帖子

是已确认原告是金碧花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但那是开发商非法请的物业,是连基本的资质都拿不出的假物业,是管理能力低下却一心想收钱的无能的所谓的物业,你连这些都不知道,还乱说什么,不觉得无聊吗,哦,差点忘了,你和他们是一伙的,难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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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4 21:08:13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随着长汀新小区的开发,物业管理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我买了新房在天守,还没搬进去住可物业费也交了一年了,可在这一年中我从没发现有人扫楼道,我的物业费岂不是白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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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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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5 00: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我网上发贴本不是帮谁说话,只是将一些《物业条例》的条文针对这个案子发表看法,我是做物业管理工作的人,也希望多点人看到贴子能多了解一些物业法规,可能对我以后的工作好做一点。
长汀论坛有网友“卜品鸣”讲得合我心意特此贴出,谢了!(该网友非在本贴发言内容)
摘录如下:“听朋友说有这么一个贴子,进来看了,真受到了教育,这就是网络的作用。活生生的例子,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人尽其言,宣传了法律,教育了人心,为维护百姓的利益发挥了作用,也为政府关心民心提供了决策依据,好!”
用我的小相机在福建边走边看记录身边的事,让外出的游子还能感受福建的生活,不管美还是平淡,都是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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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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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5 00: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开发商请来的物业公司如果做不好,开发商是可以换掉物业公司的,不然物业公司合同一签在业委会成立前不就是“铁饭碗”了,作为一个法规的制定考量的因素是会多一点,可能有人认为金碧花园的开发商钻了法规漏洞,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用我的小相机在福建边走边看记录身边的事,让外出的游子还能感受福建的生活,不管美还是平淡,都是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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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爱好者

论坛鼓励勋章社区劳模勋章忠实会员勋章社区居民论坛顶梁柱最爱沙发勋章灌水将军灌水元帅实名认证灌水大王勋章灌水天才勋章

发表于 2010-7-25 16: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不知结果如何????
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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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户  发表于 2010-7-25 17:16:19 来自 Invalid来自: Invalid
天守的物业真的没有扫楼道,物业费白交了,更可恨的是物业人员还去打扑克,公司再不好好管,物业费也不想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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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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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1: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Re:这事情真怪

引用第1楼游客于2010-07-20 13:01发表的 这事情真怪 :
2010年7月20日上午9时,长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碧花园业主维权案,原告竟然是没有任何资质,非法进驻的所谓的物业,且竟然不知廉耻地告遵纪守法的业主们。你说怪不怪。

如果是这样
全体业主不但不能交物业费,更应该把它请出去!
按照规定,不但物业要有资质,还要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聘请的!
谁知道这样的物业安全与否?
淡泊,淡定,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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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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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1: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如果花钱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还要受别人的气和无理管理,那是什么滋味!

炒它!
淡泊,淡定,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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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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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1: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引用第95楼游客于2010-07-25 17:16发表的 :
天守的物业真的没有扫楼道,物业费白交了,更可恨的是物业人员还去打扑克,公司再不好好管,物业费也不想交了。

听说,天守一位业主摩托车被盗,物业免了十年物业费。

大家说,值吗?
淡泊,淡定,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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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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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1: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Re:Re:回 9楼(过路游客) 的帖子

引用第21楼小彬于2010-07-21 11:38发表的 Re:回 9楼(过路游客) 的帖子 :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院上庭审时原告也出具了复印件,如果原告在法庭上出假证据的话法院也会找他事,希望你讲事情负点责。
在物业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前期物业与开发商签《物业合同》,业委会成立与业委会签《物业合同》,在庭审时被告也讲小区还没有业委会,你讲找谁签为。如何签。

这位:为什么不说说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有通过招投标吗?
有经建设局批准吗?
淡泊,淡定,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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